申请人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敏霞,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治新,经理。
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5日做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0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183980.48元及其它费用,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冠南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