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住西安雁塔中路78号。负责人马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皇城西路综合楼4楼。负责人雒永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该公司负责人雒永恒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权利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1642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