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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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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住西安雁塔中路78号。负责人马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皇城西路综合楼4楼。负责人雒永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该公司负责人雒永恒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权利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1642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