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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刑适敏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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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刑适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陕重厂家属院。被申请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礼,经理。

申请人刑适敏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20日做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刑适敏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21号案件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冠南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