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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机电工业上海联销公司与陕西北方印刷机械企业联合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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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业上海联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卢义云,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北方印刷机械企业联合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中路57号(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武澄海,总经理。

机电工业上海联销公司与陕西北方印刷机械企业联合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北方印刷机械企业联合销售服务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机电工业上海联销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无执行的实际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3)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虹执行员张振京执行员管毅

书记员:谈起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