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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陕西威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华通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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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陕西威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贾民彦,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华通物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华通物资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将本院已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持有陕西创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份和2002年的5万元红利,执行给申请人,以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查,因陕西省华通物资公司住所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场所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威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443443.9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陕西省华通物资公司所持有陕西创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份和2002年的5万元红利归陕西威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