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乐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新志,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毅飞,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林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中航工业供销西北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旭红,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文超,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与被告张林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林强系原告单位职工,1992年11月参加房改,购买了单位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XX号,面积27.41平方米住房。1998年原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对其住房进行调换,给被告分配公园北路73号南楼东单元4号住房一套,由被告购买了全产权,现要求被告退还公司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XX号27.41平方米住房。
本院认为,被告张林强于1992年11月参加单位房改,当时虽购买该房部分产权,但1993年12月30日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给被告发放的产权证上注明的是“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未注明张林强只拥有部分产权,该房产证证明张林强对该房拥有全部产权。因此原告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没有诉权,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沧石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