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16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牛长江,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牛长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本金29830元及利息等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牛长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第111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