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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陈群抵押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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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法定代表人姚永杰,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群,女,职业、住址不详。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陈群抵押贷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西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群用于抵押贷款之车辆陕AFXXXX安驰轿车被他人扣留移送我院。因陈群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抵押车辆价值基本相当于债务数额,为避免扩大损失,故将该车交由权利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第71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04)西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