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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与陕西秦华糖酒副食果品公司、陕西省糖酒果品副总公司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复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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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秦华糖酒副食果品公司、陕西省糖酒果品副总公司。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华糖酒副食品公司、陕西省糖酒果品副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欠款169、8万元及利息(包括该案执行费15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复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