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秦华糖酒副食果品公司、陕西省糖酒果品副总公司。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华糖酒副食品公司、陕西省糖酒果品副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欠款169、8万元及利息(包括该案执行费15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复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