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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华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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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西安市振兴路31号生产力促进中心204室。法定代表人冯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南长巷22号。被执行人汉中市华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金江大酒店701室。法定代表人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金门商场2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汉煌物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徐长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款项,也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款项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权利人可持《债权凭证》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借款150万元、诉讼费12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00元、执行费222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