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16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传义委托代理人马刚伟。被执行人铁敬权,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铁敬权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贷款及利息8170元及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铁敬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01)西证经字1475号公证处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