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铁敬权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2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16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传义委托代理人马刚伟。被执行人铁敬权,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铁敬权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贷款及利息8170元及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铁敬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01)西证经字1475号公证处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