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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王志远与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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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志远,男,193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副院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56号。诉讼代表人师清亮,该办公室主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申请对本执行案暂缓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书,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二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二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三个月。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九红代理审判员:田东升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