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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胡龙德与西安帝苑酒店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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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龙德,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祁兴旺,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帝苑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惠,该酒店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西安帝苑酒店现财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权利人胡龙德未受偿的金额为2153250元,对尚未执行的金额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新法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王新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