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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李艺与王大良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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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艺,男。被执行人王大良,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李艺申请,对其尚未受偿的20000元及执行费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李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