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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03

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不服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03)莲行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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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秦。委托代理人兰良栋。委托代理人苏喜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庆怀审判员:赵宏亮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王晓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