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秦。委托代理人兰良栋。委托代理人苏喜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庆怀审判员:赵宏亮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王晓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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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秦。委托代理人兰良栋。委托代理人苏喜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庆怀审判员:赵宏亮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王晓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