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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03

原告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不服被告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6月26日市计社发(2003)268号《关于撤销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的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2003)莲行初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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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振忠。委托代理人李振东。被告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维健。委托代理人马梅芳。委托代理人张权峰。

原告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不服被告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6月26日市计社发(2003)268号《关于撤销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其单位于2000年6月6日依照被告市计社发(2000)307号文件依法成立。在2003年6月26日被告又下发市计社发(2003)268号文件《关于撤销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的批复》,毫无根据的认定原告私自盗刻陕西省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并非法印制西安市技工学校计划外新生录取通知书,构成违法行为,将原告单位撤销。被告在作出该批复时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组织听证,程序违法;没有列明所指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没有列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告知诉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计社发(2003)268号批复,被告在本省范围内为原告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字(2003)182号报告,作出市计社发(2003)268号批复文件,是对请示的答复,是内部行政行为。此批复没有给原告单位送达,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原告提起诉讼,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西安渭滨无线电技术学校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庆怀审判员:赵宏亮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高转霞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