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王莉和宝应县公安局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故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对王莉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王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永萍代理审判员:邱世国代理审判员:赵一平
见习书记员:朱爱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