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3

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4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家属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要求从轻处罚酌情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刁学伟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