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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6

单传辉、刘军岭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6)绍刑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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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传辉,男,1978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2006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军岭,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2006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玉杰,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临泉县。2006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传辉、刘军岭、李玉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单传辉、刘军岭、李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传辉、刘军岭、李玉杰目无法纪,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又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传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八年九月六日止);二、被告人刘军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八年五月六日止);三、被告人李玉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八年九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