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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3

李树全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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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建琪,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青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建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建琪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李某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3、未处理好事故的赔偿问题,李某所在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4、李某系初犯、偶犯;5、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中量刑。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18时20分左右,李某驾车途经笛扬路新华书店地方时,汽车左前角、叶子板、挡风玻璃等部位与道路前方行人金水景发生碰撞,金水景被抛向路面倒地,李某等两人下车察看了一下,即驾车逃离现场。此时,恰遇绍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何海潮驾驶警桑塔纳轿车从后面驶来,何海潮发现险情后,在紧急制动过程中,轿车的前保险杠底端等部位与刚倒地的金水景发生接触,何海潮即拦车追缉逃逸轿车,未果。同时,警桑塔纳轿车随车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同日晚上,李某在他人陪同下,前往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金水景因车祸致左右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肺挫裂伤,右血气胸机化、粘连、感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金水景胸部损伤被评定为重伤。经绍兴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高星证实,事故发生当晚,他骑自行车到笛扬路新华书店附近时,见车号为1807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与一老年人撞了一下,老年人倒在车前地上,黑色轿车停了5-6秒,即绕到人前面停下,有两人下车,又听到其中一人讲快跑,两人马上又回到车上,开车跑了,与此同时,有一辆公安车同向开来,将老年人压到了车底下,后大家将公安车抬起,把人抬出后由公安车送医院,并有丁宝荣、俞水康证言印证;何海潮证实,2003年4月3日晚18时20分左右,他驾驶警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笛扬路新华书店附近时,见有一人被车撞开来,紧急刹车,那人正好在他的车底下,后他拦车去追逃跑车辆,但未追上,同车人员则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有李秉元、吴浩炬证言印证;金水景证实在瞬间被两辆车碰撞的时间、地点;李树胜证实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李某曾打电话告诉他,开车碰了人,后那人被压在警车下了;现场路段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李某交通肇事案中警轿车碰撞痕迹说明证实事故现场位于柯桥笛扬路新华书店地方,桑塔纳轿车有明显碰撞痕迹,警轿车未有明显碰撞痕迹;现场图、照片经李某辨认无疑;绍县公交肇字(2003)第B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李某应负的事故责任;绍公交技法字(2003)第250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金水景的伤势;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侦查经过证实李某投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告人李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包括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中量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能成立;辩护人黄建琪关于对李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中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黄建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秀智审判员:屠国均代理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解释》第三条、《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