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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3

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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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10月23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并已赔偿经济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秦芷江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