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晓静,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工业园区西面**车间**。法定代表人:裴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晓静与被执行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谭晓静申请,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1日本院对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立案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三人,分别为裴丽清、裴寿海、林华转。裴丽清担任被申请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林华转担任被申请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监事。
谭晓静与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特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谭晓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5件,大多数尚未执行完毕,申请人谭晓静对被申请人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2470元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谭晓静系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谭晓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主体适格,其登记机关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谭晓静向本院申请对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谭晓静对温州万图富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国强审判员:王佳佳人民陪审员:胡晓秋
书记员:陈若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