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银武,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方斌,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高小兵,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银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银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炯审判员:赵婧审判员:张安品
书记员:贺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