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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秦银武与渭滨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2020)陕行赔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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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银武,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方斌,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高小兵,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银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银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炯审判员:赵婧审判员:张安品

书记员:贺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