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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安仁坊拆迁项目指挥部与蒋书太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7)陕行赔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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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法定代表人:邓逢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楠,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尚勤路**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安仁坊拆迁项目指挥部。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 委托代理人:王琛,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书太,男,汉族。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安仁坊拆迁项目指挥部因蒋书太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赔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安仁坊拆迁项目指挥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军审判员:徐炯审判员:杨成会

书记员:刘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