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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张天保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民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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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天保,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系原审民事案件的原告。

救助申请人张天保因与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致其生活困难。张天保于2017年8月11日向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该院报请上级法院联动救助。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张天保称:其因他人违法安装垫枪致其左下肢截肢,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01年9月23日,张天保被其舅舅徐仁和安装用来制止野猪糟蹋玉米的垫枪击伤右小腿。2003年5月14日行右膝关节离断术。经鉴定,张天保系四级伤残。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宁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徐仁和向张天保赔偿各项损失31911元。该院同年9月4日又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仁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宁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天保的诉讼请求。张天保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9民终4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天保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另查明,张天保因为其右下肢被他人私自安装的枪支所击伤致残,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申请人张天保表示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张天保因与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致其肢体四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申请人张天保自愿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其基本情况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天保司法救助金1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