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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王XX、王邦贵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他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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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XX,女,200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王定银之女。司法救助申请人:王邦贵,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王定银之父。委托代理人:王XX,基本信息同上。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XX、王邦贵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申请人家中的男青壮年劳力死亡,使老弱病幼的申请人失去了基本生活依靠。被告李绪山在农村宅基地上有一幢与其弟共建的二层楼房,无法拍卖变现。被告王安兵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所涉案款,故现阶段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李绪山与王安兵于2014年口头约定将其自用的陕FK22**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安兵。李绪山将车辆交接给王安兵使用,王安兵未付款,亦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该车于2014年8月31日脱审。2016年王安兵向李绪山付清车款2000元。2017年6月2日9时许,王安兵驾驶陕FK22**的面包车给王安勇家砍柴返回吃饭的途中,停放在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梨子园村村委会上面约2公里便道上,10人上车后,因车辆严重超员和驾驶员王安兵操作不当等原因,在车辆未启动时即发生前溜坠入便道外的河床,致车上的张明文、程开喜、王安林、王安全、王安勇、王定银、程松、程文贵8人死亡,王安兵、李初军受轻伤。经镇巴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安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王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王安兵和李绪山分别赔偿申请人177447.2元、76048.8元,合计253496元。王安兵和李绪山连带赔偿以上损失。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王安兵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李绪山虽有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幢,无法拍卖变现。故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王邦贵、王XX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兵因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依靠被害人生活的申请人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古稀之年的父亲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属于贫困户。申请人王XX、王邦贵自愿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其申请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三)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XX、王邦贵司法救助金95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