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彩萍,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张向东之妻。
张彩萍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理由为:申请人张彩萍系被害人张向东的妻子,其丈夫被害后,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加之其之前就长期患有慢性病,无法参加正常劳动,七十多岁的公婆还需要赡养,在校上学的孩子也需要供养。家中还有巨额债务,至今仍未还清,家庭生活极为困难。现申请5万元司法救助,申请人愿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服判。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6年8月13日19时许,杨敏(被告人)酒后前往张向东(被害人)经营的KTV索要欠款,因张拒不开门,杨边骂边用砖块将KTV的玻璃门砸碎。张向东见状,便持大刀从KTV出来,向杨砍去,二人厮打在一起,后张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张向东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急性发作而死亡,生前外伤系死亡诱因。本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处杨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844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敏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改判杨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彩萍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属,自其丈夫死亡后,家里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家中公婆年事已高,需要照顾,还有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供养,加之其自身患有慢性病,又加上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无法正常参加劳动,而其丈夫在世时对外所借巨额债务仍未还清,家庭生活极为困难。被告人家中也生活困难,对被害人家属无能力进行足额的赔偿。本案救助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且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同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服判。综上,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彩萍司法救助金5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