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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李永旺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民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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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永旺,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西安万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永旺以其在参加免费观影活动中掉入消防通道受伤而无法参加劳动,因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后续治疗等导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7年2月24日,李永旺与妻子李亚红及其几名同事到西安飞尚电影城有限公司观看电影。入场时电影已开始放映,李永旺寻找座位时,不慎跌入9放映厅西北角消防疏散通道中受伤。李永旺被送至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症。2017年3月21日李永旺又入住西电集团医院,医院诊断为:癫痫、脑外伤开颅术后、左顶硬膜下积液、右额皮下积液、脑动脉硬化、脑水肿等症。嗣后,李永旺将西安飞尚电影城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40317.66元。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西安飞尚电影城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李永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本院以(2018)陕民再95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李永旺在本院申请期间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交了其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子女的学生证、甘肃省宁县春荣镇岘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等,以证实其符合救助条件。

本院认为,李永旺因观影受伤,伤情严重,其父母年迈需要赡养,三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九)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永旺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