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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他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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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斌,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轩,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敏,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的代理人均为李志斌,系三申请人之胞哥。

救助申请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因其父被他人杀害,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不能致其生活困难。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于2018年7月20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法院联动救助。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称:其父李和春因被他人故意杀害,李志斌和李志轩的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李志军和李志敏因为单位破产为失业待岗人员,各自的家庭生活都很困难。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中午,陈保宏刑满释放后因琐事与李合春、李秀莲产生纠纷,遂持菜刀砍死李合春、李秀莲。经鉴定,陈保宏患有精神分裂症。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保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赔偿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经济损失30320.3元。本院核准了陈保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在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生活困难。另查明,李志斌和李志轩的肢体均有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减弱。李志军和李志敏现为企业破产待岗人员,各自的家庭负担都很重。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申请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表示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之父因被他人故意杀害,被告人在执行刑罚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申请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自愿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志斌、李志轩、李志军、李志敏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