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耀天,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水西林1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勇,镇长。诉讼代理人江玉华,该政府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齐晖,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兰耀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耀天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晓红人民陪审员:施孔娇人民陪审员:陈述
书记员:陈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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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耀天,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水西林1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勇,镇长。诉讼代理人江玉华,该政府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齐晖,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兰耀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耀天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晓红人民陪审员:施孔娇人民陪审员:陈述
书记员:陈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