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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兰耀天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闽0104行赔初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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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兰耀天,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水西林1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勇,镇长。诉讼代理人江玉华,该政府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齐晖,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兰耀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耀天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晓红人民陪审员:施孔娇人民陪审员:陈述

书记员:陈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