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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张涛与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6)闽0104行赔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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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万利花园**。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文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 法定代表人朱训志,区长。委托代理人邱小欢,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涛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104行初1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2016年11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行终6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闽0104行初10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在2016年12月22日重新立案时,对原告张涛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予以分别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与张涛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2016)闽0104行初426号]一案一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行政赔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书敏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王延敏

书记员:林静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