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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曾正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20)闽0521司救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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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曾正禄,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救助申请人曾正禄以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曾正禄称:根据(2005)惠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告陈国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正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3339.09元(应扣除已付的11000元)。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陷入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曾正禄与被告陈国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05)惠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国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正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3339.09元(应扣除已付的11000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曾正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曾正禄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承诺保证不再进行信访、上访,自愿息诉息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曾正禄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脾切除,无法正常从事重体力工作,陷入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曾正禄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曾正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陷入生活困难。故救助申请人曾正禄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情形,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曾正禄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