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赵建川,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救助申请人赵建川以其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赵建川称:根据(2019)闽052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告吴永兰、杨榜国应赔偿原告赵建川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33291.12元。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因火灾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陷入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赵建川与被告吴永兰、杨榜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闽052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永兰、杨榜国应连带赔偿原告赵建川经济损失33291.12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建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赵建川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承诺保证不再进行信访、上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赵建川因该火灾事故受伤,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陷入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赵建川因火灾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赵建川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陷入生活困难。故救助申请人赵建川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情形,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赵建川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