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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陈国京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豫04行赔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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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国京,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孙萍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T44739A。法定代表人刘明毓,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太松,系平顶山市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尚会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京负担。

审判长:张红久审判员:尹晓雯审判员:张占帅法官助理:颜亚伟

书记员:尹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