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京,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孙萍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T44739A。法定代表人刘明毓,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太松,系平顶山市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尚会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京负担。
审判长:张红久审判员:尹晓雯审判员:张占帅法官助理:颜亚伟
书记员:尹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