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建,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泰州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5094-9,住所地泰州市梅兰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2020年6月5日,赵建以泰州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通知了华康公司,并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听证会。华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或异议。
本院查明:华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8日,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2017年5月31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泰高新市监案(2017)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华康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康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且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系华康公司债权人。华康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然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自行清算程序,故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本院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赵建对泰州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剑峰审判员:沈凯审判员:陈俊涛
书记员:唐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