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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卢某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1228司救执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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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卢某,男,2010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救助申请人卢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卢某称: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桂1228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卢某甲应自2016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救助申请人支付700元抚养费至救助申请人年满10周岁,但被执行人卢某甲自2018年10月起再未未付,在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不能。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特此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15400元。

经审查查明,韦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16)桂1228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卢某甲自2016年8月起每月15日前计付卢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年满10周岁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卢某甲未按期履行,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卢某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5400元。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救助申请人应当获得抚养费合计15400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赔偿。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河池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救助申请人申请的救助金额未超过上述规定的限额,应当予以救助。综上依照《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卢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4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