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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李玉英非刑事赔偿一审执行决定书

(2020)鲁0302司救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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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李玉英,女,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岭子煤矿矿南生活区7排1号。

救助申请人李玉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玉英称,李玉英与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英身患心脏病,医疗支出比较大,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生活特别困难,拖欠的借款难以执行,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

经审查,原告李玉英与被告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玉英借款153661元、支付利息41907元,共计195568元,于2015年10月28日前偿还35000元;2016年1月28日前偿还35000元;2016年4月28前偿还35000元;2016年7月28日前偿还35000元;2016年10月28前偿还35000元;余款20568元于2016年12月28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多方查控,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款项不能执行到位,而案件的申请人李玉英因身患心脏病,医疗支出较大,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生活特别困难。上述事实,有司法救助申请人李玉英提供的司法救助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李玉英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李玉英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