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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马鞍山正章干洗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皖行赔终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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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鞍山正章干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南段147号。法定代表人曹春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6941470738。法定代表人沈春霞,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宝,该区政府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正章干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章干洗公司)因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马鞍山宁芜线湖北路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2019年5月13日,雨山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对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路以西、天门大道以东、湖北路沿线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程序中,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向征收单位提交的字号为马房地权雨山区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书记载:填发日期为2008年1月14日,房地产权利人为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房地坐落在雨号,建筑面积181.44平方米。该产权证注明的房屋所在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十七冶公司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了案涉房屋。正章干洗公司认为字号为马房地权雨山区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应为224平方米,该房屋属正章干洗公司所有。雨山区政府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拆除案涉房屋违法,给正章干洗公司造成损失,要求雨山区政府按国家标准赔偿正章干洗公司房屋损失70万元,屋内两套意大利进口干洗设备损失10万元,共计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正章干洗公司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造成损失。本案系正章干洗公司要求确认雨山区政府拆除其案涉房屋行为违法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该院(2020)皖05行初1号行政裁定以正章干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正章干洗公司的起诉。因此,正章干洗公司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正章干洗公司的起诉。

正章干洗公司上诉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上诉人要求确认雨山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证词可以判定案涉房屋是由十七冶公司拆除的,这与事实不符。首先,上诉人找到拆迁施工人员询问得知,联系他们前去拆迁的是雨山区城管部门,很明显是雨山区政府指挥下级部门具体操作,而不可能是十七冶公司指挥雨山区城管做事。对此,施工人员未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其次,区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并不需要也不可能是政府工作人员亲自施工,无论是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还是委托十七冶公司代为拆除,都不影响雨山区政府是拆除主体和适格被告。而雨山区政府征收部门与十七治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更是证明了二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一审庭审中,雨山区政府极力试图推卸强拆责任给第三人十七冶公司,而十七冶公司甘愿为雨山区政府挡枪,二者之间私下达成了怎样的默契和协议不得而知,但是无论从整个平改立项目征迁工作的领导架构,还是实际执行上,十七冶公司确实是雨山区政府的左膀右臂,即使十七冶公司愿意顶包,法庭上也不应纵容这种颠倒黑白罔顾事实的举动,更何况二者一方为区人民政府,一方为地方国企,对其脱责手段更应严加惩罚。由上述陈述的事实可知,一审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原告提起诉讼中被告不明确、缺乏事实依据并以此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裁定,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依法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按国家标准70万元,屋内两套意大利进口干洗设备损失补偿10万元,共计80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行政诉讼的成立是行政赔偿诉讼成立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起诉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赔偿诉求进行实体审理,原因在于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未得到确认。本案中,上诉人正章干洗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诉讼。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20)皖行终672号终审裁定,认定正章干洗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附的前提,相应其提起的赔偿之诉,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亦应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正章干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强审判员:陈默审判员:钟祖凤法官助理:张高英

书记员:潘玉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