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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张道清、寿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皖行赔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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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道清,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2B14173295L。

再审申请人张道清因诉被申请人寿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寿县残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行赔终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道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条件。由于张道清的起诉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但张道清既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寿县残联提出过行政赔偿申请,也未就寿县残联降低其残疾等级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故张道清起诉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张道清将信访诉求等同于行政赔偿申请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道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道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庞梅审判员:范兴杰审判员:彭滢颖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薛其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