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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临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盗窃罪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2020)皖1221行赔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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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TT5D0B。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东路电子产业园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32229。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刘清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敏审判员:李中英人民陪审员:丁雷

书记员:宋亚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