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曼,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媛媛,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明娟,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13N。法定代表人张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源,该镇政府工作人员。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曼、陈媛媛、陈明娟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郭海伦法官助理:宋树宾
书记员:马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