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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李晓萍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新开河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津0105行赔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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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李晓萍,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新开河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南口路**。负责人谢毅,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锴。委托代理人刘弢。

准许原告李晓萍撤回起诉。

审判长:韩志刚审判员:王光乃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