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萍,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新开河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南口路**。负责人谢毅,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锴。委托代理人刘弢。
准许原告李晓萍撤回起诉。
审判长:韩志刚审判员:王光乃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晓萍,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新开河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南口路**。负责人谢毅,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锴。委托代理人刘弢。
准许原告李晓萍撤回起诉。
审判长:韩志刚审判员:王光乃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甘小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