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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津0101行赔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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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楠,天津市财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隆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晓琳审判员:刘建景审判员:范奚菲

书记员:韩桂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