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楠,天津市财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隆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赛达世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晓琳审判员:刘建景审判员:范奚菲
书记员:韩桂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