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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白某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11司救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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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救助申请人白某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救助申请人白某某申请称: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康某某赔偿原告271496.6元,由白某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发后被告仅支付2万元治疗费。申请人腿部残疾无法劳作,大儿子因车祸导致视力严重受损,女儿尚在读书,妻子体弱多病,债务高垒,家庭十分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请求依法救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92101元,由白某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白某227149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也属于贫困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伤,丧失劳动能力,全家两口人靠打临工为生,其妻体弱多病,收入微薄,生活极度困难,因案件无法执行,导致白某某、白某2夫妻多次上访。故兴县法院报请本院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某某提供了兴县奥家湾乡李家塔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一份,经办案部门审查认定,申请人白某某生活存在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白某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故应予以救助。综上所述,根据《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白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