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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刘俊国、吴秀芳、邱晓霞等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01司救执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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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刘俊国(系受害人刘曙之父),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救助申请人:吴秀芳(系受害人刘曙之母),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救助申请人:邱晓霞(系受害人刘曙之妻),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救助申请人:刘某(系受害人刘曙之女),女,汉族,2013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救助申请人刘俊国、吴秀芳、邱晓霞、刘某以其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兴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俊国、吴秀芳、邱晓霞、刘某称:刘曙被害后,家庭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李兴飞被执行死刑,现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9897.5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5日李兴飞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刘俊国、吴秀芬、邱晓霞、刘可营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合计29897.5元。判决生效后,李兴飞未履行赔偿义务。2019年4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兴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29897.5元。执行中通过对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部门及住所地对李兴飞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李兴飞被执行死刑后,无遗产遗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害人刘曙生前从事个体运输业,其妻无职业、被害人死亡后家属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李兴飞被执行死刑后,无遗留财产,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的赔偿款项未能实现,申请人家庭困难加剧,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刘俊国、吴秀芳、邱晓霞、刘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9897.5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