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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薛某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11司救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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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薛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

救助申请人薛某某以其在离婚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救助申请人薛某某申请称: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一案,原告拒不支付法院所判的费用。申请人薛某某身患疾病,无法外出打工,还需独立抚养儿子和年迈的父母。为了供儿子上学,四处找亲戚朋友讨债。申请人生活困难,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故请求依法救助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晋11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判定:一、准许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二、李某某与薛某某共同生育的儿子薛某1随薛某某生活,李某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教育费2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李某某对孩子可以随时探望;三、李某某的陪嫁品海尔三门冰箱一台、玻璃茶几一支、三人沙发一支及薛某某婚前给付李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黄金耳环一对、电动摩托一辆均归李某某所有;薛某某的婚前财产八门组合柜一套、台式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修车工具归薛某某所有;四、李某某返还薛某某房子钱5万元;五、薛某某支付李某某医疗费581.96元。后薛某某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薛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无生活来源,生活特别困难。故柳林县人民法院报请我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薛某某提供了柳林县薛村镇薛家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一份。经办案部门审查认定,申请人薛某某生活存在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薛某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根据《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薛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