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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刘玮离婚纠纷其他决定书

(2019)川0921司救执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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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刘玮,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贵州省江口县。

救助申请人刘玮因与叶志喜离婚纠纷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1民初2171号调解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刘玮因与叶志喜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1民初2171号调解书,由叶志喜支付刘玮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济困难,救助一部分,执行一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玮国家司法救助6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