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申小华,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
救助申请人申小华因与陈驸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蓬溪川0921民初1721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申小华因与陈驸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蓬溪川0921民初1721号判决书,由陈驸桦给付申小华劳务费64,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条件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年在外务工,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生活条件艰苦。被执行人驸桦蜂蜜园在我院有系列案件未执结,标的巨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小华国家司法救助3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