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菊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清水坪镇腊洞村。
救助申请人张菊英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张菊英称:在其与湖南省百信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靖法院判决湖南省百信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其支付劳务工资878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家庭本就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张菊英与被告湖南省百信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湖南省百信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原告支付劳务工资8780元。2019年8月5日,张菊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司法救助申请人张菊英遂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张菊英与湖南省百信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司法救助申请人张菊英的丈夫在施工修建时不幸摔倒受伤,又需供学生上学,家庭生活实属困难。其提供的家庭困难相关证据,经核查如实有效。现张菊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其事实与理由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张菊英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