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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郑国富与丁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川3323司救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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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郑国富,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丹巴县人,住四川省丹巴县。

救助申请人郑国富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郑国富称: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他因车祸丧失劳动力,生活十分困难,家中还有一名大学生,家庭陷入贫困境地。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郑国富、张明芳与被告丁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5)丹巴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丁一洪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郑国富劳务工资1万元。丁一洪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郑国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郑国富司法救助金2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